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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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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表比例支付。

注:

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2.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个病种;其他病种是指除了特殊病种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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