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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跨缴存机构逐月还贷申请条件一览

来源:我们爱旅游

2021年1月4日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动跨缴存机构逐月还贷业务,南京地区非同一缴存机构的夫妻双方都可以按月还贷。

跨住房公积金机构委托逐月还公贷业务是指在南京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通过与公积金缴存中心签订互联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委托缴存中心按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额用于冲抵本人或配偶在省直中心公积金贷款每月部分或全部月还款额的业务。

申请办理条件:

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贷款且公积金账户正常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在省直中心办理的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贷款。

签约后协议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执行日为每月15日。

每月12日前签订互联协议的,签订当月开始执行;每月12日后签订互联协议的,签订次月开始执行。

拓展阅读:委托提取的顺序和金额与本地逐月还公贷一样吗?

签约人或签约人配偶在省直中心贷款,并且配偶方目前仍在省直中心缴存的,先执行配偶逐月还贷协议,后执行签约人互联逐月还贷协议。

签约人或签约人配偶在省直中心贷款后均已转到南京中心缴存,先执行签约人互联逐月还贷协议,后执行配偶互联逐月还贷协议。

现在省直中心缴存的职工,需要偿还本人或配偶在南京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按照上述规则,在省直中心办理相关签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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