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3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本案的一审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除了比较特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受理管辖以外,其他民事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负责管辖。第一,一般的民事案件的一审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重大涉外案件;在当地管辖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的,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等情况,是由中级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地域管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基本原则,一般是指由被告常住地的管辖。但是特殊情况或者指定的民事案件不能由基层人民管辖。第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首先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即原告必须是与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该民事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受理的诉讼和管辖范围。当事人在起诉时要向人民提交起诉状,起诉状中必须包含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及情况。人民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如果案件适合调解的,理应先进行调解,但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除外。对于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不超出管辖范围的,必须要进行受理,同时需要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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