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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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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村规民约如何才能更“接地气”?首先是制定时要体现农民的主体作用。要让农民参与,让农民评价,让农民修改,让农民认可。从村规民约制定意义的普及宣传,到具体条文的字斟句酌,以及相关内容在法律框架内的制定和草绘,都应该让农民代表甚至是全体村民参与,让村规民约的制定成为大家的事情,从开始就体现大家参与、大家普及、大家落实的愿景目标。其次,村规民约的形式要更加大众化,更加体现民风民俗特色并兼顾农村文化整体水平等。不少地方出现了“三言体”村规民约,出现了白话歌谣体村规民约,这些都是科学的尝试,这些村规民约也注定更有底气更易于被接受和落实。其三是村规民约的监督落实要凸显出“自治”的本色。村规民约本质就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之一,因此,基层党组织也要大胆地采取村民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乃至是成立村规民约监督委员会等方式,促进在法律框架内对村规民约的落实进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社区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2)村规民约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民主契约性规范,既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人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3)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村规民约来源于民间,出于习惯,是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是一种知识传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约型规范可以认为是一种“民间法”。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现行的条件下,起到了填补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的职能,减轻了负担,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当出现了这种民主契约性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将其诉诸法律,或者转移至行政领域。因此,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一、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1、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二、村规民约的作用是什么村规民约的作用如下:1、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2、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3、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

第2种观点: 只要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村规民约,且该村规民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则将对本村的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村民应当遵守其约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一、村支书违法怎么举报若当事人发现村支书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可以向纪委部门或者机关进行举报。根据我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村委如何免除村民小组长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同样罢免应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罢免决定应有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社区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2)村规民约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民主契约性规范,既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人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3)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村规民约来源于民间,出于习惯,是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是一种知识传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约型规范可以认为是一种“民间法”。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现行的条件下,起到了填补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的职能,减轻了负担,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当出现了这种民主契约性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将其诉诸法律,或者转移至行政领域。因此,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对当地农村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那些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虽然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社区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2)村规民约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民主契约性规范,既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人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3)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村规民约来源于民间,出于习惯,是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是一种知识传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约型规范可以认为是一种“民间法”。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现行的条件下,起到了填补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的职能,减轻了负担,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当出现了这种民主契约性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将其诉诸法律,或者转移至行政领域。因此,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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