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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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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民事诉讼在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导致执行终结??民事诉讼在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导致执行终结?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法制设立执行终结制度,旨在解决某些案件无法或无需继续执行的问题,以使这类案件不致因久拖不结,而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司法威信。一、执行终结的含义执行终结是指强制执行程序的完结。依强制执行理论,执行终结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执行终结是指申请人提起的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广义的执行终结则包括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和个别执行程序的终结。所谓个别执行程序的终结,又称特定执行程序的终结,是指对特定的执行标的物,或依特定执行方式所实施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而言。个别执行程序的终结,以各该个别执行程序所定的最后阶段的行为完成为终结的标志。例如,在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执行,需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的,在查封和扣押所需的法律程序实施完毕后,依该特定执行方法所实施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又如,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执行需拍卖的,拍卖物已经拍定,拍定人支付价金并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时,拍卖程序即告结束。强制执行往往需要同时或先后实施整个或数种执行程序才能达到执行目的。这同时或先后实施的数个或数种执行程序终结的有机组合,才能构成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如前述两例,各个别执行程序虽已终结,但对于整个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债权人的权利也并未实现。只有经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交付债权人满足其债权时,整个执行程序方告终结。当然,并非所有强制执行,均需实施数个或数种执行程序始达目的。有时实施单一的执行程序即可以达到执行之目的。例如,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将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所得金钱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又如,在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中,执行直接将执行标的物交付给申请人等。此时,单一执行程序的终结即满足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债权,整个执行程序也就终结了。强制执行法上所规定的执行终结应是狭义的执行终结,即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的完结。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体终结,即因执行依据所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通过强制执行已得到实现而结束整个执行程序;二是程序终结,即执行依据所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过强制尚未得到全部实现或根本未得到实现,但因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依法终结整个执行程序。二、强制执行程序的实体终结强制执行程序的实体终结,是指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债权人实体权利,通过强制执行全部得到实现,而使整个强制执行程序自然结束。债的本质是债的当事人达到其利益要求的法律手段。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债的本来目的。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利益,必然要求债务人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效果上看,人民的强制执行与债务人的自觉履行并无二致。也就是说在债的消灭的同时,债的目的亦即达到。同样,债权人在借助司法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之后,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全部达到目的,其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债的消灭须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规定债消灭原因有清偿(履行)、抵销、免除、提存、混同等原因。那么,强制执行中,债的消灭的原因一经发生,就意味着执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债权人的利益目的已经达到,人民即应结束整个强制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中,能引发债的消灭,达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目的,实现其债权,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原因如下:1、执行依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通过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实现,执行依据的内容已经全部得到落实,强制执行的目的也已经达到,因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是最常见的一种结束执行程序的方式。2、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放弃依据所确定的权利,是指权利人抛弃其实体权利,免除义务人的义务。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都应当允许。权利人已免除义务人的应履行的义务,即应结束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抛弃其全部权利,也可以在其权利得到部分实现后,抛弃剩余部分权利,免除义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抛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并应向执行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以示慎重。3、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物提交执行或经执行提存的。债务以向债权人履行为原则。但是如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致使被执行人不能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财物时,为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执法应允许其以提存的方式代替清偿,从而消灭所负债务。被执行人以提存的方式执行的,应视为执行完毕,执行应结束执行程序。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兼并,或者二者合并的。这种情况下,债权债务同归一个法人,债的关系因而归于消灭,执行程序亦因债的混同而结束。5、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协议改变了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再请求按原执行依据执行,执行也不得再予恢复执行,而应视同原执行依据因双方合意已履行完毕,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从上述终结执行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执行程序的实体终结,是因为债权人的利益,通过的强制执行已得到满足,其债权已实现。同时,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强制执行的目的也已经达到,强制执行程序则自然结束。依据债权理论,债的消灭一经发生,则自原因发生之时,债的关系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并不须当事人主张。[1]故而,强制执行程序实体终结是法律程序的当然完结,执行无需制作终结裁定,只要由执行出具执行完毕或债权实现的确认文书并附卷即可。三、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终结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虽尚未全部得到实现,但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执行程序不必要或不可继续进行,而依法结束整个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执行规定》第105条规定的终结执行,都属于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终结。执行终结中的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终局性地不再继续进行,是一个执行程序的整体结束。程序终结是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决定的,不是执行程序的自然结束,因而程序终结人民应作出裁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一)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依当事人的申请撤回而结束。撤回执行申请与放弃权利撤销执行申请,都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执行应予尊重。所不同的是,撤销执行申请,是权利人抛弃自己的实体权利,致执行程序实体终结;而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抛弃的仅是该次执行程序性权利,结束的也是只是本次执行程序,其实体权利和强制执行请求权并未消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以形式向人民提出,口头表示撤回申请的,应记入笔录附卷。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权利人享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是基于其与义务人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这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因此,享有追索“三费”权利的权利人死亡后,其专属享有该项民事权利亦随之消灭,被执行人无需再对任何他人继续履行该项特定义务,人民因而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3、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的。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除该项权利是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之外,按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其享有的权利可由其继承人行使,其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但是权利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其权利则无人承受,被执行人也就失去了履行义务的对象。此时,执行已成为不必要,人民应依法终结执行。4、作为权利人的法人终止后,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这类案件也因无接受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体,而依法终结执行。随着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健全,这类情况最终将不会存在。(二)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被免除,而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或者由其义务承担人作为被执行人来履行义务。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即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程序则无法继续进行,执行应及时依法结束执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遗产”,包括没有现实存在的财产,也包括没有将来可取得的财产和第三人的债权,否则,应继续执行。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对这类也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理由同上。随着企业法人制度的健全,这类情况也将不复存在。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其财产在被各债权人分配清偿后,剩余债务被豁免,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因此,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后,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执行应裁定结束执行程序。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虽未死亡,但其既现实的财产可供执行,又失去了潜在的偿还能力,实现上永久地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执行程序根本无法进行,执行应终结执行,以使双方当事例都得到解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此作了一个限定,即“无力偿还借款”,也就是说,除借款外的其他债务,不能终结执行。这一,显然与债权平等原则相悖。执行终结,是因为被执行人已永久地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不论是借款,还是其他债务,被执行人都根本无力履行,执行也都毫无实际意义。所以将被执行人的债务只限定在借款上,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也是不可行的。5、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不足清偿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由执行依职权发放再执行权利凭证的。这种情况是指经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而言,据此终结执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执行所得金额,不足清偿其债务。这里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强制执行是前提,未经强制执行的,不适用终结执行。二是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由执行发给再执行权利凭证后,始得终结执行。再执行权利凭证是权利人日后申请重新执行的执行依据,发放债权凭证应遵循当事人自愿为主,执行依职进行为辅的原则。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何解决,实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因为“强制执行,原则上以债务人之财产为标的,拘提管收,权为强制之手段,并非强制执行之目的。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所得数额不足清偿债务者,强制执行之目的,实际上已无从实现,虽用其它方法执行,亦无实益。然而因此免除债务人之义务,亦非事理之平。”[2]为此,我国地区强制执行法规定,执行“经债权人同意,得命债务人写立书据,载明俟有咨力之日偿还”。“如债权人不同意时,应于二个月内续行调查,经查明无财产,或命债权人查报而到期故意不为报告,执行应发给凭证,交债权人收执,载明俟发见有财产时,再予强制执行。”[3](强制执行法第二十七条)。我们认为,地区关于强制执行无效果时,由被执行人写立再执行书据或由执行发放再执行凭证后,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建立强制执行无效果,发放再执行权利凭证,终结执行程序制度的益处有三:首先,保留了申请执行人私法上的强制请求权,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债务人的不豁免原则和继续执行制度,即离债权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程序正义。其次,有助于解决“抓人质促执行”等执行乱问题,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有助于减轻未执案件居高不下的压力,缓解的执行难问题。(三)因执行依据的原因致执行程序终结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的执行依据,执行依据被撤销,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无效,执行尖停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裁定结束执行程序。执行依据被撤销包括制作的法律文书经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也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撤销。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文书只能是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制作的法律文书不适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收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即失去了法律效力,其所确定的内容亦归于无效,执行应在不予执行裁定生效后,即裁定结束该执行程序。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终结执行有7种情形,具体如下: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7、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强制执行必须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终结后保全的房产应当解除保全。终极后的五年,执行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一、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是什么意思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最高人民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后能够拘留吗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后,可能会拘留。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即立即恢复执行执行。若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一、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是什么意思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最高人民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后能够拘留吗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后,可能会拘留。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即立即恢复执行执行。若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1、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一、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第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制作单位或者它的上级领导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就失去了根据,执行程序当然不能继续进行。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如有遗产的,人民就执行他的遗产,以偿还所欠的债务;如有义务承担人的,也应责令承担人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既无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予以终结。第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与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可分离,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既不能转让,又不能继承。所以,这些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扣,权利人所享有的该项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因而应终结执行。第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裁定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第二, 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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