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离婚户口登记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去办理,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因此,答案是“不一定”。法律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问题:是否需要本人亲自去办理离婚户口登记?根据原文,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一定要本人亲自去办理,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到机关办理,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因此,答案是“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二、《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如果是户主的子女要上户口的话,需要户主本人去派出所。但如果是户主的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需要上户口,则不需要户主本人,只要孩子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离婚后,是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口进行迁移处理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情况,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自己进行办理的,但涉及到人在外地或者不方便进行亲自办理的是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拓展延伸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迁移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机关审批。具体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如需要)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2.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将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迁入地机关。3. 审核审批:迁入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话将进行审批。4. 办理手续: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前往迁入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包括缴纳相关费用。5. 迁移户口:迁入地机关将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包括将原户口簿上的信息注销,同时为申请人新办理一个户口簿。6. 告知结果:迁出地机关将向申请人告知户口迁移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当地机关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户口迁移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应提前了解当地机关的具体要求。结语总之,离婚户口登记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去办理,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应当委托他人代办。同时,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迁往城市、边防地区等,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迁入登记,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3种观点: 不一定要本人亲自去办理,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到机关办理,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zd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一、《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如果是户主的子女要上户口的话,需要户主本人去派出所。但如果是户主的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需要上户口,则不需要户主本人,只要孩子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离婚后,是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口进行迁移处理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情况,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自己进行办理的,但涉及到人在外地或者不方便进行亲自办理的是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