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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货车上摔下去三者险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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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货车侧翻可以报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2种观点: 驾驶员命丧自驾车保险公司要赔钱。保险合同为格式化合同,驾驶员是否为车辆的被保险人,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实际车主承担,保险公司还需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3种观点: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两份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但双方对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的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存在不同解释,作为一项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方、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新汽车保险法变化是什么保险责任更宽: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比如新车一台价格是5万元,投保5万元,两年后按照折旧价格投保,不再是5万元。风险是和交警违章记直接联系,车子违章越多,次年保费就会越多。二、电瓶车和汽车相撞赔偿怎么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1种观点: 常州交通事故律师:汽车自动滑行撞死车下司机,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突然自动滑行,将刚刚下车的司机离奇撞死,死者李小钢既是受害人又是肇事车辆司机的双重身份在保险理赔中遭遇尴尬。9月2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9万元给投保人。2007年7月9日晚,司机李小钢驾车回家,当他下车来到家门口准备开门时,停在身后尚未熄火的汽车突然向前滑动将其夹撞致死。由于肇事车辆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永新县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赔付了受害人李小钢的家属死亡赔偿金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李小钢虽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同时也是肇事车辆的司机,是车上乘务人员,不包括在理赔的受害人范围内。通泰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永新县人民,要求按照两份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保险金。永新县人民一审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两份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但双方对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的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存在不同解释,作为一项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1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方、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遂作出了保险公司按照两份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死亡赔偿金9万元给通泰公司的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一、出车祸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出车祸保险公司理赔流程:一、当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三、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四、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果有争议则可以拒绝签字。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投保人将修理厂的,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2、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3、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4、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5、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6、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7、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2种观点: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两份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但双方对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的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存在不同解释,作为一项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方、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3种观点: 一、汽车自滑撞死司机保险公司要赔偿吗1、根据的相关规定,汽车自滑撞死司机,保险公司需要赔偿。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均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对象是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3、汽车自滑撞死司机的焦点问题在司机是否算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本车人员”,虽然司机是肇事车的驾驶员,但是,在发生事故之时,司机未在车内,未履行驾驶员的职责。那么,司机就被排除在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员之外,这样,司机就成为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汽车公司的损失。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的详细规定(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a.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b.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a.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b.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第1种观点: 一、车主驾车意外死亡保险怎么赔1、车主驾车意外死亡保险的赔付如下:(1)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其中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的二十倍;(3)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额度赔偿,然后用商业车险补充。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二、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是什么1、报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2、勘验,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3、办理理赔手续,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4、签字理赔,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根据其保险的额度及责任进行赔付,超出了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保险帮驾驶员出百分之七十的钱,这个跟驾驶员是否死亡无关,只要有参保代理人就可以代办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一、汽车自滑撞死司机保险公司要赔偿吗1、根据的相关规定,汽车自滑撞死司机,保险公司需要赔偿。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均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对象是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3、汽车自滑撞死司机的焦点问题在司机是否算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本车人员”,虽然司机是肇事车的驾驶员,但是,在发生事故之时,司机未在车内,未履行驾驶员的职责。那么,司机就被排除在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员之外,这样,司机就成为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汽车公司的损失。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的详细规定(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a.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b.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a.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b.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第2种观点: 车上人员和驾驶人出事,本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不赔律师说法司机下车后,已从车上乘员变成了车下人员,属“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赔偿司机在交通事故中遇难,家属和车主都认为司机是交通法中所称的“第三者”,该获相应赔偿。保险公司却认为司机不是“第三者”,拒绝赔偿。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的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该赔。司机下车查看“车伤”又遇车祸邢某是王先生雇的大货车司机。去年11月16日,邢某驾驶大货车行驶到京珠高速公路湖南省境内时,不慎撞上了高速公路的护栏。邢某停车下车查看车辆是否损坏,没有想到,后面驶来的一辆河北牌照的大挂车撞在货车上。邢某驾驶的大货车被强大的冲击力撞出老远,大货车撞到邢某身上,结果邢某被撞身亡。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邢某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紧急情况停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在车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后面撞上邢某所驾驶的大货车的大挂车,没有认真观察,也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定,邢某以及**大挂车的司机各对事故承担一半的责任。司机出事保险公司拒赔邢某所驾驶的大货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先生认为,既然自己已经上了保险,邢某身亡所产生的损失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财险的理赔人员表示:“车上人员和驾驶人出事儿,本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不赔。这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因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争议问题,使得对邢某死亡的赔偿一直没有落实。今年1月,邢某的家人向起诉,要求车主王先生和**财险以及**大挂车还有**大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邢某身亡的损失50余万元。今年6月10日,绥中县人民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大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公司承担邢某的一半损失没有异议,**财险是否应该对邢某身亡进行赔偿,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王先生的代理律师以及邢某家人的代理人都认为:“出事儿当时,邢某已经下车,没有驾驶车辆,邢某已经从车上乘员变成了车下人员,属于《保险法》以及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判决按“第三者”赔偿日前,绥中县人民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邢某在出事儿时已经属于保险条款和《保险法》中规定的“第三者”,于是判决**财险赔偿邢某身亡损失的50%。另外50%则判决由**大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大潮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解释,交强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都规定,本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赔偿驾驶人和车上乘员的损害,但是驾驶人下车之后属于不属于第三者,保险条款没有明确界定。《保险法》规定,对于合同条款解释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所以认定驾驶人下车之后就变成了第三者,是属于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是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的。

第3种观点: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两份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但双方对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的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存在不同解释,作为一项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方、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新汽车保险法变化是什么保险责任更宽: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比如新车一台价格是5万元,投保5万元,两年后按照折旧价格投保,不再是5万元。风险是和交警违章记直接联系,车子违章越多,次年保费就会越多。二、电瓶车和汽车相撞赔偿怎么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车上掉下来,保险公司要赔。保险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2种观点: 车被砸了保险是否赔偿,视情况而定:1、如果是车主或其亲属故意砸车,则属于车险免责范围,不予理赔;2、若是车子因为保险事故而被砸,比如台风吹倒树砸到车等,则可以用车损险进行理赔,若车主没有车损险,那么就不能赔了;3、若车子因为被盗抢而被砸,只要购买了车损险的,因为盗抢导致车子被砸,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机动车被砸会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车上掉下来,保险公司要赔。保险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车上掉下来,保险公司要赔。保险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3种观点: 如果司机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则从车上掉下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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