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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是怎样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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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及量刑标准与立案标准: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者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判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立案标准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

法律分析

一、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是怎样的犯罪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2.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量刑标准

1.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罚金;

2.犯罪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立案标准是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

《最高检联合印发修订后》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包括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对象为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对于此罪的量刑标准为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巨大者处以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者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立案标准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二十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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