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
被告: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将坐落于松江区茸惠路1100弄**号***室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5月8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松江区中山街道中山苑*号***室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120.76平方米,售价为483040元。被告称房屋暂时无法办出产证,故留取3万元余款,房屋在三年内即可办理出产证,产证办出后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给付余款。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共计453040的购房款,且双方已完成房屋的交付。
现被告已办出产证,但迟迟不予过户。原告认为,原被告依据真实意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双方皆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履行协议的大部分内容,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协议,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据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松江区人民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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