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协议
甲方:向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鲁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1996年开始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为双方的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居关系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一方不得干扰他方正常生活。
二、子女抚养
双方同居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鲁某云、长子鲁某强已经成年,无需抚养,次女鲁保群现年17周岁,双方协议与甲方共同生活,乙方每月30日之前应当向鲁某群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鲁某群成年并完成学业时止,抚养费的给付因发生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增加。
三、共同财产
甲乙双方于 年购买了位于 地基一块,面积160平方,协议由甲方管理使用,共有的位于龙塘村民委员会寒婆岭村民小组4号的房屋四间,面积 平米,由乙方管理使用,上述共同财产百年之后,由长子鲁某强继承,甲乙双方应妥善管理,合理使用,不得擅自处分。
四、共同债务
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债务,各自负债,自己承担。
五、违约条款
上述协议内容,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履行,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守约方人民币5万元作为赔偿。
六、管辖约定
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镇雄县人民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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