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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解除同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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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解除同居协议

解除同居协议

 

甲方:向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鲁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1996年开始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为双方的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居关系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一方不得干扰他方正常生活。

二、子女抚养

双方同居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鲁某云、长子鲁某强已经成年,无需抚养,次女鲁保群现年17周岁,双方协议与甲方共同生活,乙方每月30日之前应当向鲁某群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鲁某群成年并完成学业时止,抚养费的给付因发生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增加。

三、共同财产

甲乙双方于  年购买了位于  地基一块,面积160平方,协议由甲方管理使用,共有的位于龙塘村民委员会寒婆岭村民小组4号的房屋四间,面积  平米,由乙方管理使用,上述共同财产百年之后,由长子鲁某强继承,甲乙双方应妥善管理,合理使用,不得擅自处分。

四、共同债务

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债务,各自负债,自己承担。

五、违约条款

上述协议内容,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履行,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守约方人民币5万元作为赔偿。

六、管辖约定

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镇雄县人民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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