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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刑罚如何确定?

来源:我们爱旅游

信用卡管理妨害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持有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或提供伪造信用卡。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也将受罚。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刑罚确定方式探讨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以欺诈、伪造、盗窃等手段违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对于既遂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罚的确定方式涉及多个因素。首先,需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损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其次,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和前科情况。此外,还需考虑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情节。刑罚的确定应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保证公正、合理和适度。同时,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相符合,既能起到惩罚作用,又能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因此,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刑罚确定,应进行综合权衡和审慎判断,以实现刑法的目的和效果。

结语

信用卡管理涉及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刑罚确定,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损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和前科情况等因素。刑罚的确定应遵循法律原则,确保公正、合理和适度。同时,要尊重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相符合,既能惩罚犯罪行为,又能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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