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在庭审中口头提出或者通过书面补充起诉状的方式提出。
具体的处理原则如下:
1、口头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口头提出诉讼请求,但需要经过法庭同意。如果法庭同意,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就该诉讼请求进行辩论和举证;
2、书面补充起诉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书面补充起诉状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补充起诉状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或者庭审中就补充起诉状进行辩论和举证。
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熟悉法律程序:一些当事人可能对法律程序不太熟悉,不知道在起诉状中应当明确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
2、法律事实不清楚:有些当事人可能对案件事实不够了解,不知道应当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咨询律师或者向申请调查取证,以便明确案件事实,提出合理、具体的诉讼请求;
3、法律风险考虑:有些当事人可能担心提出过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会增加自己的法律风险,导致败诉。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咨询律师,了解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结果,以便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对于一些特殊的诉讼请求,如请求撤销、变更、确认某项法律关系等,必须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未提出该诉讼请求,不能通过口头提出或者补充起诉状的方式提出。因此,在起诉时,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诉讼请求,确保起诉状中明确、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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