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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时间是否包含在判案时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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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在听证开始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在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在听证开始七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因此,从当事人决定提出听证到听证开始最多有十天的准备时间。但是,在判案时限内是否包含听证时间,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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