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项
1.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不服的;
4.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的;
6.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不服的;
7.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8.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视为撤回、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放弃或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恢复的;
9. 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 强制许可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14.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15.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16.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17. 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18. 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19. 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20.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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