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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要如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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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被行政机关告知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同时,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由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注明。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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