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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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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则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并且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听证费用。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并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主持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主持人,且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听证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查明身份、说明案由、告知权利义务、宣布纪律、询问是否回避等步骤。调查人员应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证据并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当事人可以陈述和申辩,并有第三人参与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最后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和申辩。听证会应制作笔录,笔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应注明原因。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时,即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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