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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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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或决定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取意见、审查事实和证据,以及进行辩论和质证的程序。根据实施的时间先后不同,听证程序分为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两种类型。

1. 事前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的听证,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促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公正性,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例如,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即为正式的事前听证。

2. 事后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后进行的听证,其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如果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不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行政机关可以决定采用事后听证的形式。例如,涉及金钱利益的行政裁决一般采取事后听证的形式。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在举行听证的阶段,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双方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作最后陈述。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或由员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最后由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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