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除了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停产之外,对于个人的罚款达到了二千元以上的也是可以要求听证的。因此,在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时,当事人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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