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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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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保障当事双方的利益。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由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的规定,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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