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是什么?
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是除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都是可以不进行听证的。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1. 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2.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3. 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4.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5. 听证参加人: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③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申请回避;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限;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审核听证笔录。④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6.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①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②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③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④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⑤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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