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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怎样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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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大额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被告知行政决定后三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开始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由委托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申辩和质证。

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替参加听证;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另外,行政拘留是由行政机关如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明确规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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