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许可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位于法律优先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经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手中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无效。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存在着采矿权的年检或者是其他方面事项的原件,都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之内,这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作出的明确规定,而我们国家的《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已经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Copyright © 2019- myak.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