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以停止执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等。在提出行政复议后,如果最终结论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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