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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来源:我们爱旅游

法律主观:

《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固定资产清理应缴税费-应交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法律客观:

一、出售固定资产抵扣方法是什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而由于其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才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条件。二、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5、本条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三、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销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应开具普通。销售金额/(1+4%)*4%*50%。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应开具普通。(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应纳税额=销售额×2%综上所述,只有当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没有对进行抵扣,才能进行出售固定资产抵扣。同时,对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不高于原价的的,在出售的时候减半征收。除此之外,出售固定资产还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财务部门要认真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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