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预约受理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扉页(集体户口簿无需提供)和个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4、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申请人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 5、居民身份证原件(仅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需提供); 6、学籍登记表或《在读证明》(仅本市在校学生需提供)。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委托现居住地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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