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位
表示省级行政区划(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四位
表示地级行政区划(含省辖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
第五、六位
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含市辖区、市辖特区、林区、矿区、工矿区、工农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县级镇、岛礁及其海域)
第七至九位
表示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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