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原告举证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2、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3、要求利息的要提供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
4、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的信息。
一、纠纷案件中提供哪些证据
债务纠纷案件应的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
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为共同被告。
4、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
二、借条丢了怎么还钱?
还钱时对方借条丢了,可以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者其他书面还款证明,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完毕全部债务。如果日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未还清欠款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可以以此为证据证明自己还清了借款;在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还清欠款后,债权人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欠钱对方没钱还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有: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2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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