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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店租赁合同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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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店租赁合同公用

商业门店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 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保证金为_____元 整(大写整)。

租期年,自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至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5个门市租金涨幅取其平均值(涨幅不能超过上年度的20%)。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 整(大写);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 整(大写);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 整(大写);第四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 整(大写);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 整(大写);

2.乙方提前十天缴纳下6个月(即半年)的租金,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甲方应出具收取租金的收据;若采取银行转款方式,乙方转款后及时通知甲方,仅保留好转款单据即可。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有特殊情况,甲方给予乙方15天宽限期。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的装修及修缮,甲方概不负责。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的门市后,不得破坏房屋架构。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如物业、水电、宽带、电话)由乙方全负责,甲方不负担费用。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购买优先权;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丙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丙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丙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3000元及其损失。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3000元。

第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永川区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或直接向永川区人民起诉。败诉方负责胜诉方的律师费、车旅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如本合同所定立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定立条款无效,另行友好协商。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另双方身份证和出租方房产证及银行存折复印件附后。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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