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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合同有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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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门面租赁合同的成立和主要条款。门面租赁合同一般至少有两份,其中一份由出租人、承租人、中介各持一份。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置方法等是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的主要条款。

法律分析

一、门面租赁合同有多少份?

门面租赁合同一般至少有两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最少是两份,一方至少需要持有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可以2份到3份,出租人、承租人、中介各一份,商业服务用房四份,出租、承租、工商、房屋租赁管理备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怎么成立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可见城市房屋不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用房,只要是出租,就应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未办理的,缺乏房屋租赁的必备程序,其租赁行为应属无效。

法律规定有些合同订立后,应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而未经登记备案的,并不生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就订立合同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因此而成立。双方就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自此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表明合同就当然生效。《民法典》(2021.1.1生效)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作了区分。该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成立的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的对内效力。也就是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权利义务就产生、变更和消灭。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第三人发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这是合同的对外效力,即合同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及第三人不产生上述法律约束力。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签订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一)符合租赁主体资格的双方当事人,指提供租赁物和承租租赁物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只有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才能履行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二)租赁物的名称。即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该标的物的名称应写全称,不可简化其称呼,以免发生歧义,产生纠纷,因此,该条对租赁标的物的名称应规范、具体、详细,有的标的物还应写清商标、规格、型号、编号、返还时的标准。

(三)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指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提供租赁物的明确、具体的数量和应达到的要求,该条是确保承租人能获得符合要求的承租物的关键。

(四)租赁物的用途。在合同中确定租赁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是确保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的财产不受损失的保证。

(五)租赁期限。指提供租赁物当事人的义务的终止和承租利的终止,到期承租人应归还租赁物给出租人。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依《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可以随时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反之亦可。

(六)租金及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支付给出租人的报酬,出租人按出租的期限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租金额,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如果承租人没有按规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应通知其按期支付,并可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租赁物的维修。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出租后应由出租人或是承租人承担维修、保养的责任及其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租赁物始终处于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状态,《民法典》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与费用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九)争议处置方法。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解决争议,确保合同的继续履行还是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减少损失。解决争议处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选择诉讼的,不能再选择协商、调解和仲裁,但是,选择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又不服仲裁的,最终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拓展延伸

门面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出租人需要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作为门面租赁场所;其次,承租人需要支付租金作为租赁费用;第三,合同中需要明确租赁期限;第四,需要约定租赁费用包含的包含内容,例如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费、网络费等;第五,需要明确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的处理方式,例如是否需要继续租赁或者返还房屋;第六,需要约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例如提前解约或者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第七,需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并约定相应的赔偿方式;第八,需要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以上是门面租赁合同成立所需要满足的要件。

结语

门面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缺乏房屋租赁的必备程序,其租赁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确保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违约责任、争议处置方法等主要条款都得到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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