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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的合同没有约定不可以转包,我可以转包吗?

来源:我们爱旅游

合同分包需满足条件,禁止再分包。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代办委托事务的合同,可有偿或无偿。委托合同特征:劳务为目标,双务合同,诺成非要式,双方义务明确。合同形式不限。委托人预付费用,有偿合同需支付报酬。受托人报告、处理、转交事务。是否有偿由双方协商决定。

法律分析

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约定禁止转包则不可以转包。其次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

(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一、委托经营合同是否属委托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委托合同。都是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务而最终法律效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结语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禁止转包,则不可转包。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合法分包应满足以下条件:(1)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完成;(2)分包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需获得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工程。委托经营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务,最终法律效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具有劳务性质、人身性质、双务性质等特征。委托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根据双方协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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