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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系列之十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来源:我们爱旅游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既可能是因为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也可能是因为担保合同自身欠缺合同有效的要件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应当区分不同情形来认定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限度。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为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即担保人、债权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并根据过错的大小来调整责任范围。具体来讲:

(一)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既然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对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既然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那么债权人也应当对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责任。所以,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

续接前述,只有担保人一方对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那么就应当由担保人一方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

既然担保合同无效不是因为担保人的原因所致,那么担保人就无需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担保人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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