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为大力促进甲方个人形象在演艺界、广告的推广与宣传,并帮助甲方个人进一步提高演艺素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与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自己的形像包装推广公司,在演艺机构以及广告界进行代理承接影视、广告、礼仪等演艺事宜。
2、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进行整体上的专业形象包装,并由专业导师做专业指导,从整体上提高甲方的专业素质,并向客户推广,推广过程中乙方具有甲方的肖像使用权及业务代理权。专业指导的时间安排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凡乙方为甲方所承接的演艺活动其时间、地点、酬金先需要经甲方同意,如涉及违法及不健康内容,甲方有权拒绝。凡甲方确认承接的演艺活动,应填写演出确书,如演出时不到场,而给乙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经济责任。
4、凡乙方为甲方所承接的演艺活动,甲方应付乙方总收入的40%为代理佣金。
5、甲方在合约期间内,应保持通讯畅通,如更改电话或长时间外出,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因甲方通讯原因而影响本合同履行,责任由甲方承担。
6、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业形象策划设计包装:全方位演艺业务推广。
7、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 日止。
8、为了确保合同的商业性、有效性,甲方承诺不在乙方代理承接的演艺活动中
除乙方外的任何一方互换通讯方式,否则视为违约,如给乙方在名誉或经济上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经济责任的权利。
9、乙方在签约期间为甲方个人形象策划设计、网络宣传和推广。
10、甲方在演艺活动中领取的酬金若需交税,则由甲方自觉向税务机关交纳。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经签名盖章后方可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可向深圳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备注:(1)本协议经上十二项条款为准,其它手写及口头表达均属无效
乙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Copyright © 2019- myak.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