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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合同 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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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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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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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

  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代理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理事项、区域及期限

  1.1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授权甲方为其演艺方面的代理人,代理乙方包括但不

  限于出演电影、电视剧、戏剧、话剧、广播剧;发行单曲或专辑;参加商业性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拍摄商业广告;担任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等演艺事务。

  1.2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的上述代理权为非独家的,若乙方再行使第1.1

  条约定的权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使的,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调档期,得到甲方认可,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再行使第1.1条约定的权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

  使上述权利过程中与甲方的权利相冲突,甲方应享有优先于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行驶代理权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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